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城规罚决字〔2023〕5号
当 事 人: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7310708D
法 定 代 表 人:李 强
地 址:安徽省铜陵市大通镇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移交我局,本机关予以立案。
经查明,澜溪山庄改扩建项目G区(职工宿舍后勤用房)位于郊区铜都大道南段与光荣路交叉口。项目于2004年10月开工,2005年6月完工,由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建设。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1411.42平方米,第三方的《职工宿舍楼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载明该工程造价为896231.99元。
第三方的《规划技术报告》指出建筑物建成后与规划批准的相关附图基本一致,规划核实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方案无差异,本次规划核实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有差异:多建1411.42平方米。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澜溪山庄改扩建项目违法建设线索移送告知函及规划合法性认定》指出: 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澜溪山庄改扩建项目G区(职工宿舍后勤用房)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鉴于该项目G区(职工宿舍后勤用房)已取得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方案审查意见(铜自然资规建审字2022第055号),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收集主要证据: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情况说明》;《职工宿舍楼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澜溪山庄改扩建项目违法建设线索移送告知函及规划合法性认定》等。
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4月23日向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城规罚先告字〔2023〕5号)、2023年4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城规罚听告字〔2023〕5号),告知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鉴于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澜溪山庄改扩建项目G区(职工宿舍后勤用房)已取得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方案审查意见(铜自然资规建审字2022第055号);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系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澜溪山庄改扩建项目G区(职工宿舍后勤用房)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该工程造价(896231.99元)5%计人民币44811.60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向指定银行中国银行铜陵分行(收款人名称:铜陵市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23263630010682394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铜官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9日
联系电话:0562-5881231 邮政编码:244000
联系地址:铜陵市铜井路与木鱼山大道交叉口工会大厦四楼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